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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的通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潇洒人生wf
    2019-11-19 08:12:45   转载
  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的通告

    阜蒙县融媒体中心 昨天

     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,打赢蓝天保卫战,维护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  一、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,包括玉米、谷物等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物质以及田间地头垃圾、杂草、落叶等。

    二、各乡镇、城区办要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、全面覆盖、责任到人”原则,严格落实主体责任,各包保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。

    三、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,一经发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。

    四、对拒不执行县政府通告,不听劝阻,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
    五、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火灾,构成过失放火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  六、各乡镇、城区办(社区)、村组织和相关部门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,因工作不力,未能履职尽责,在上级巡查、督查中发现火点或卫星遥感监测到火点信息的,依据《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》严肃追责。

    七、各乡镇、城区办、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,做到家喻户晓,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。蒙古贞日报、有线电视台要对焚烧秸秆引发火灾、道路交通事故、毁坏树木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。

    特此通告



  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


    2019年11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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